长沙市中小学教师从业行为“十不准”
作者:adminmxhfz 发布时间:2016-01-04 10:05:47 点击:
长沙市中小学教师从业行为“十不准”
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切实规范教师从业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等规定,现就教师从业行为提出十不准:
一、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二、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。
三、不准讽刺、挖苦、歧视、侮辱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四、不准歧视、指责、训斥学生家长。
五、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、收受学生或者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。
六、不准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。
七、不准从事有偿家教家养。
八、不准违反规定为学生统一订教辅资料、向学生推销商品。
九、公办教师不准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、替民办培训机构招揽生源、收受招生回扣。
十、不准在评优评选、评职晋级和学术活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