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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师大附中梅溪湖中学师德师风奖惩制度

发布者:校办   来源:校办   发布日期:2016-03-16 16:16: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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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一、考核领导小组

成立考核小组,负责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。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、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。

 长:彭荣宏  钟慧莉

副组长:胡    屈雪辉  张迪平  张 志

 员:谭    张 丽 梁    胡平新  胡田超  王 超   罗煦洁   李湘黔  胡海军

二、组织评议

考核小组组织学生、家长、教师开展师德评议。

学生(家长)评议:每学年一次,以班级为单位,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,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本班级任教教师进行家长测评及学生测评;测评结果“基本满意”、“满意”超过测评对象50%,进入与学年综评,占学年考评40%

教师评议:每学年以年段为单位,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自评、互评。

对涉及到“十不准”,情况属实,情节严重的,实行“一票否决”,学年师德考核为“不合格”。

三、综合评定

每学年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(家长)评议和教师评议情况,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,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,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。

四、确定等次

考核拟定等次在学校范围内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,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。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,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。

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。

(一)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次,优秀比例根据校委会研究、参照省市文明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
(二)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或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,或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,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:

1.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,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、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损害学生利益的;

2.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,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,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;

3.以获取利益为目的,推荐、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;

4.工作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、兼课的;

5.无正当理由,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;

6.在招生、考试、评估考核、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的;

7.组织、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;

8.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影响恶劣的;

9.歧视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;

10.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的;

11.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,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;

12.组织、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、“黄、赌、毒”和迷信活动的;

13.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;

14.以盈利为目的,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;

15.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、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;

16.擅自停课、调课或请人代课的;

17.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;

18.工作时间打牌、炒股、玩游戏的;

19.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;

20.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。

五、考核结果的使用

1.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“职业道德”部分的评价结果,在师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(综合评价60分及以上)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30%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。

2.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、职务评审、岗位聘任、绩效工资发放、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。

3.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,绩效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;师德考核优秀者,可作为当年“学校师德先进个人” 表彰奖励候选人,并在职务评审、岗位聘任时,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。

4.师德考核不合格的,绩效考核应定为不合格;师德考核不合格者,当年不得晋升职务、岗位等级,不得评先评优,按有关规定除扣发“职业道德”的分值外,还要扣发当月30%的绩效工资,必要时可调整岗位。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消教师资格、解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