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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界定的最新规定

发布者:梁琳   来源:校办   发布日期:2016-05-27 09:02: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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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,国务院侨办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作了重新界定。

根据《关于印发<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>的通知》(2009424日国侨发〔20095号文件)规定: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。“定居”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,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,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。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(5)以上合法居留资格,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,视为华侨。

中国公民出国留学(包括公派和自费)在外学习期间,或因公务出国(包括外派劳务人员)在外工作期间,均不视为华侨。

 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;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。

 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。“回国定居”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、永久或者合法居留权,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。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,视为归侨。

 侨眷是指华侨、归侨在国内的眷属。包括:华侨、归侨的配偶,父母,子女及其配偶,兄弟姐妹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孙子女,外孙子女,以及同华侨、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。

 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,视为侨眷,其范围与华侨眷属相同。

 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、外籍华人、归侨、侨眷身份的界定,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,应按有关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