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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师大附中梅溪湖中学教职工参加升旗仪式管理办法

发布者:梁琳   来源:校办   发布日期:2016-08-31 15:23: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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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升旗仪式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本着“规范管理、严肃对待、人文关怀”的理念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  第一条 升旗仪式于每周一(寒暑假、法定节假日除外)早晨在室外或室内(视天气情况而定)举行。如在室外举行,按规定须参加升旗仪式的教职工必须准时参加;如在室内举行,年级组长、班主任和相关处室(学工处、团委)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。
  第二条 升旗仪式在室外举行的时段为:4月1日至11月30日,其余时段均在室内举行。
  第三条 教职工参加升旗仪式必须衣着整洁;在室外升旗时,须按规定的位置站队,并保持队伍整齐。
  第四条 在升旗仪式过程中,全体教职工必须保持肃静,行注目礼,齐声高唱国歌和校歌;认真聆听国旗下的讲话,不讲小话,不随意走动。
  第五条 学工处负责升旗仪式的组织工作,及时将升旗仪式的时间、地点和内容通知教职工。
  第六条 校办负责对参加升旗仪式的教职工进行考勤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,必须提前一天向校办请假,原则上不接受临时请假。否则,按无故缺席处理。
  第七条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本人可向校办提出申请,经校务会批准后可不参加升旗仪式。
        1.身体残疾或有特殊病情者(须有医院证明)。
        2.有入小学一年级(含一年级)前的小孩需要照顾者(双职工只允许一人不参加)。
        3.男教职工55岁(含55岁)以上者,女教职工50岁(含50岁)以上者。
  第八条 参加升旗仪式的教职工需在7:25前完成列队,否则视为迟到。
  第九条 考评办法。
        1.每无故缺席升旗仪式者,按绩效工资方案执行。
        2.请假(因公除外)者,按绩效工资方案执行。
  第十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校办负责解释。
 
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湖南师大附中梅溪湖中学
2016年8月31日